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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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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觀光旅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第 3 條
觀光旅館業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者,免
予收費;請求製給複製本者,每件得酌收工本費新臺幣十元。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