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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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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第 3 條
天然氣事業依前條先進國家標準所採購之輸儲設備,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該文件於輸儲設備使用期間內,應妥為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前項輸儲設備之裝置、施工方式、檢測及其他安全事項亦應符合所採先進國家之標準。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
第 2 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其先進國家指下列國家或區域性組織:
一、美國、英國、德國、日本。
二、歐盟。
三、附表所列組織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