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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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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泉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溫泉水權狀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依水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水權狀應記載事項。
二、引水地點屬溫泉區者,加註所屬溫泉區。
三、引用水源,加註溫泉水。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38 條
水權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
二、申請年、月、日及號數。
三、水權人姓名。
四、核准水權年限。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登記主管機關。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