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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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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EN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質權設定登記者,其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質權設定證明文件。
二、質權讓與登記者,其讓與契約及原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原質權設定證明文件。
三、質權變更登記者,其變更證明文件。
四、質權消滅登記者,其債權清償證明文件、各當事人同意塗銷質權之證明文件、法院確定判決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五、質權處分之限制登記者,其處分之限制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有關證明文件。
著作係首次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設定登記者,應繳交著作樣本;著作樣本如因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敘明理由,並以該著作之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內容,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
第一項登記及前項查閱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
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