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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除應敘明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事項外,另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住所。
二、預定從事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費用項目、金額及支出時間。
三、預定開工日期、施工進度表及預定完成日期。
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協助實施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除敘明前項規定之事項外,另應敘明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與協助實施者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內容。
主管機關於核發前項核定函時,應副知管轄稽徵機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展延或變更時亦同。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實施者。
三、現況分析。
四、計畫目標。
五、與都市計畫之關係。
六、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七、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八、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
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十一、文化資產、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之保存或維護計畫。
十二、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
十三、拆遷安置計畫。
十四、財務計畫。
十五、實施進度。
十六、效益評估。
十七、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
十八、權利變換之分配及選配原則。其原所有權人分配之比率可確定者,其分配比率。
十九、公有財產之處理方式及更新後之分配使用原則。
二十、實施風險控管方案。
二十一、維護管理及保固事項。
二十二、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二十三、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實施者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當時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負責人、營業項目及實績等,應於前項第二款敘明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重建方式處理者,第一項第二十款實施風險控管方案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不動產開發信託。
二、資金信託。
三、續建機制。
四、同業連帶擔保。
五、商業團體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審議通過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