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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非軍事機關之非軍事性職務,不得借調現役軍官、士官。但因業務需要而任職時間在一年以內,且於軍事無妨礙時,得由國防部陳轉行政院核予借調,並依隸屬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存記列管。其給與,由借調機關依規定配發之,借調期滿,應即返回原屬單位。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借調之軍法官,不受前項有關借調期間、方式、存記列管及給與規定之限制。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司法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之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三、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涉及軍事、國家與社會安全及相關案件需要,得借調國防部所屬具軍法官資格三年以上之人員,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借調期間不得逾四年,其借調方式、年資、待遇、給與、考績、獎懲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主任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檢察事務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具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任檢察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