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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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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EN
第 27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查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出具會計師查核報告函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4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前項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公司或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