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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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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N
第 26 條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
職業災害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雇主。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23 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