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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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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第 25 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但訓導處設有女生組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12 條
矯正學校設教務、訓導、輔導、總務四處、警衛隊及醫護室;各處事務較繁者,得分組辦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