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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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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25 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完成審議期限,如申訴書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申訴廠商於審議期限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78 條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