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8 07: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船舶設備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第 248 條
總噸位一萬五千以上未滿二萬之船舶,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非易燃液體船亦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船舶設備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第 247 條
總噸位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之船舶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雷達至少應為二具。
二、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三、易燃液體船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四、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船舶,應裝有指示水面速度與距離之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