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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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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泉法
EN
第 24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開發行為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立即停止開發,及限期整復土地;未立即停止開發或依限整復土地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溫泉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
EN
第 6 條
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
前項一定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其劃定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