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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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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236-2 條
前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於指定代行告訴人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236-1 條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第 271-1 條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