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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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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法
EN
第 23 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郵政儲金匯兌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第 22 條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