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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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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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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EN
第 23 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前條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
EN
第 22 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