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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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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第 22 條
必要費用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
EN
第 2 條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五、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六、勞工、求職者或工會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酬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