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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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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EN
第 21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遺產稅申報期間,如被繼承人為受死亡之宣告者,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3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4 日
解釋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 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其受死亡之宣告者,在判決宣告死亡前,納稅義 務人無從申報,故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就被繼承人為受死亡之宣告者 ,規定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符合立法目的及宣告死 亡者遺產稅申報事件之本質,與憲法第十九條意旨,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