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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除八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外,其他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總面積不減少者。
二、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不增加,且不影響其原有機能者。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