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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未經檢定合格,或未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檢定合格者,不得為計量使用或備置,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亦同。
度量衡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 EN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
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
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