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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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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N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除合於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核准者外,應設置火藥庫及看守房,並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其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鄰近他人火藥庫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