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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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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條規定指定公告前,得對應施檢驗商品之訂定、修正、廢止或其他重大檢驗事項之公告作業先辦理審議。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3 條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