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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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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簡易加工,指對儲存貨物依下列行為辦理
重整:
一、檢驗、測試。
二、整補修理或加貼標籤。
三、依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予以區分等級或類別。
四、切割。
五、利用人力或簡單工具予以組合。
六、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所得,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