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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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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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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途學校,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之學校。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2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設置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