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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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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第 19 條
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南方黑鮪漁獲物返國銷售數量,不得低於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數量。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
EN
第 15 條
捕撈南方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單船配額及單船漁獲運返國內銷售之數量,由主管機關依CCSBT決議情形公告之。
前項漁獲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三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
當年度各作業組別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未達船數限額時,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