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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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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薪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契約訂定;其基準如下:
一、具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位之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三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二、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學位以上之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四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三、督導人員,以相當七等一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八等七階為限。
四、依第六條第一項聘用之人員,以相當六等二階支薪基準聘用之。
五、離島及偏遠地區專業輔導人員,得依前四款支薪基準晉薪點一階至二階聘用之。
六、具第五條第一項相關專業資格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且具第四條第三項實務工作年資者,得併計年資敘薪。
學校主管機關得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每七人至多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得視實際需求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
前項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二、具有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四年以上。
前項實務工作年資之採計,以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府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年資為限。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原規定以兼任方式擔任第二項各款實務工作者,其兼任年資得予併計,並折半計算。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公開甄選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人員,擔任專業輔導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
依前項規定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聘用員額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規定之限制。
私立學校應以私法契約進用專業輔導人員,並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經公開甄選二次以上,未足額錄取具前條第一項相關專業資格證書者,該年度得經公開甄選聘用具各該相關專業資格證書應考資格者擔任之。
前項人員經年度績效考核為乙等以上者,得留原薪點續聘一年;其續聘期滿次年度,應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依前二項規定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經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或由學校主管機關統籌,於同一學校主管機關及所轄公立學校內調動時,得不受前條第一項公開甄選程序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