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01 13: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18 條
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敘明理由,通知他方當事人。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
第 17 條
當事人於前條解決方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並敘明理由後併同原卷逕送法院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