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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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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設之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會議,由相關行
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
前項會議,由該管處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召集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
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