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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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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
EN
第 18 條
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
稅籍登記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
EN
第 17 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註銷登記:
一、於註冊國家解散或廢止。
二、註銷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
三、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