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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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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EN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消毒,其消毒方法由植物檢疫機關公告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19 條
輸入檢疫物經檢疫結果,證明有有害生物存在,植物檢疫機關應通知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將該檢疫物連同其包裝、容器予以消毒、銷燬或退運。屆期未辦理或有緊急處置必要時,由植物檢疫機關逕予處置;其費用由輸入人負擔。
前項有害生物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或未確定存在我國之有害生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