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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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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17 條
委託仲介機構之經營者或仲介機構,未履行契約中有關非我國籍船員工資、保險、醫療、交通費、損害賠償及其他應履行之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經營者及仲介機構限期清償或給付,屆期未清償或給付者,主管機關得以仲介機構依第八條規定所繳保證金抵償之。
依前項規定動用之保證金,主管機關應限期命仲介機構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金額補足之。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
EN
第 8 條
申請為仲介機構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繳交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以現金、匯款或轉帳方式繳交,其數額依其營業計畫書或執行業務計畫書所定規劃仲介人數,區分如下:
一、未滿一百五十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一百五十人以上未滿七百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七百人以上:新臺幣二百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