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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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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第 17 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同時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前項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程序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6 條
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
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天然氣事業應立即指派技術人員攜帶顯明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或拆除有危險之虞之輸儲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