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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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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第 17 條
本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
總經理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遴聘之。
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
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總經理不得投資與客家傳播有關之其他事業,或執行本基金會以外之業務,並不得擔任本基金會以外之職務。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總經理準用之。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
EN
第 15 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與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