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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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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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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 條
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應於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
三、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四、撤銷或變更之事由。
前項第四款之事由宜提出相關證據。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於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58 條
宣告死亡程序,除通知顯有困難者外,法院應通知失蹤人之配偶、子女及父母參與程序;失蹤人另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通知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送達於前項所定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