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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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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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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 16 條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或其負責人、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分別
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或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45-2 條
(刪除)
第 49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