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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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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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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醫師法
EN
第 16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1.
裁判字號:
42 年判字第 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衛生主管官署依照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可得處罰醫師者,係指醫師 無法令所規定之理由,而有拒絕交付診斷書檢案書或死產證書之情形者而 言。本件原告申請為其死亡之配偶火葬,並未申請經許可而以死亡胎兒一 併火葬,是違反臺灣省墓地及火葬場管理規則之責任,自非原告所能諉卸 於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