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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法 EN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時,應備具左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設期間預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