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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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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N
第 16 條
各機關發見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非法銷毀檔案者,應即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情事,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24 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