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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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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15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徵求投資人時,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後一個月內,依甄選文件備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及申請保證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代表人姓名,申請土地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業績證明文件。
前項財力及開發資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 )
第 14 條
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
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開發者,其徵求投資人所需之甄選文件由執行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