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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EN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針對前條第二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本會備查;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下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基準。
前項考核結果應與第十條第一項之法人工作績效評估一併送本會。本會得要求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檢附或更新前條第三項所列文件。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 EN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預算書所列之該年度工作計畫(方針)中,敘明年度工作目標(如附件六),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前一年度之工作績效評估(如附件七)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備查。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於編列年度用人費用預算時,應衡酌營運狀況、預算收支賸餘、用人費用負擔能力等核算估計,編列獎金預算。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項目及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
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上限及例外情形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會副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者,必要時得超過前二款規定之上限。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前項第三款報請本會核准薪資支給基準上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該等從業人員之職稱、數量、工作內容、所需資格、薪資上限、薪資發放方式、預計聘用時程。
二、聘用該等從業人員對財團法人之必要性及對提升營運績效之助益之說明,並附佐證文件。
三、該等從業人員之高科技、稀少性或特殊研究領域之說明,並附佐證文件。
四、該等從業人員之市場平均薪資水準,並附佐證文件。
五、該等從業人員之預期績效及績效評核方式。
六、其他本會要求檢附之文件。
前項申請由本會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時,財團法人應派員於審查會議中陳述意見或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