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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申請自備封條依第九條規定應檢附CNS 17712高保安封條標準驗證合格報告者,得以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相關條款(ISO/IEC 17025)認證規範之機關(構)、實驗室或研究室所出具,通過公元二零一零年或其後年度版本之ISO 17712高保安封條國際標準驗證合格報告代替通過CNS 17712高保安封條標準驗證合格報告。
依前項規定申請書面審查之自備封條如屬子彈型者,應經附表一規定之機關(構)、實驗室或研究室確認其檢送之封條樣品於其鎖桿插入鎖座扣合上鎖後,在不破壞其固有加封功能之前提下,其鎖桿及鎖座於未使用工具時,以相反方向旋轉或扭轉角度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度以上。封條如遭工具強行旋轉或扭轉,致其鎖桿及鎖座與扣合上鎖時之旋動狀態相異時,其鎖桿或鎖座須能留下可供目視檢測之破壞證據或痕跡。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 EN
申請自備一般機械封條以外類別之封條者,應先向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申請書面審查驗證合格後,再向海運貨櫃進(出)口地或業者所在地轄區海關申請資格審核。
依前項規定向關務署申請書面審查者,應填具已加蓋申請人公司印鑑及公司負責人印鑑之業者使用自備高保安機械式貨運貨櫃封條或電子封條驗證申請書及保密具結書,並檢附申請書所列文件或物品。
辦理自備封條驗證與測試機關(構)、實驗室或研究室名稱、應檢附文件或物品項目及其數量及作業須知等相關事項如附表一。
關務署就委由前項附表一所列機關(構)、實驗室或研究室辦理相關驗證及測試作業,保有調整或終止權利。
關務署於書面審查驗證業者自備封條合格後,應函知轄區海關並檢附一定數量之封條樣品。
依第一項規定向轄區海關申請資格審核者,應填具已加蓋申請人公司印鑑及公司負責人印鑑之業者使用自備高保安機械式貨運貨櫃封條或電子封條資格審核申請書,並檢附申請書所列文件或物品,代理申請者應檢附代理合約書。海運承攬業者或物流中心業者應另檢附其代理或進儲貨櫃之運輸工具所有人清表。
申請自備封條所備資料未齊全者,海關應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