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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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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EN
第 13 條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3 條
契稅稅率如下:
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第 11 條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