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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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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第 13 條
前條公告日後入社之社員,經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亦不得行使當屆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
EN
第 12 條
合作社應於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將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名冊,連同候選人登記之日期、方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十五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公告應於合作社選舉投票日六十日前為之,對社籍有異議之社員,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合作社請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