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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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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解釋原則議決後,審查小組提報之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書草案須修正或另行起草者,除依本法第十一條推大法官另行起草者外,原審查小組應於下次會議前提出之。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1 條
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