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夜間飛航之航空器除應備有第一百十三條規定之儀表外,並應備有下列設備:
一、滑行燈。
二、二具或一具而有二組獨立燈絲之落地燈。
三、具有照明之各項儀表及儀表板。
四、客艙之照明燈光。
五、航行燈及防撞燈光。
六、各組員工作站位備有一具手電筒。
飛機裝置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燈光應符合附件十三之規定。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 EN
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或須依賴一種或多種飛航儀表維持其所需姿態飛航者,應備有下列儀表或裝備:
一、一具磁羅盤。
二、一具顯示時、分、秒之計時器。
三、二具氣壓高度表。
四、一具具防止結冰之空速指示系統。
五、轉彎傾斜儀、姿態儀、航向指示儀各一具,或合併三者功能之儀表或將三者功能整合於飛航指導儀內之系統。
六、一具顯示陀螺儀器動力情況之裝置。
七、一具顯示外界大氣溫度之儀表。
八、一具升降速率表。
直昇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或須依賴一種或多種飛航儀表維持其所需姿態飛航者,應備有下列儀表或裝備:
一、一具磁羅盤。
二、一具顯示時、分、秒之計時器。
三、二具氣壓高度表。
四、一具具防止結冰之空速指示系統。
五、一具傾斜儀。
六、每位駕駛員配置一具姿態儀。
七、一具備用姿態儀。
八、一具航向指示儀。
九、一具顯示陀螺儀器動力情況之裝置。
十、一具顯示外界大氣溫度之儀表。
十一、一具升降速率表。
十二、穩定系統。但其穩定性經民航局認可之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檢定合格者,不在此限。
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之飛機及一級、二級性能直昇機,應裝置足供姿態儀運轉至少三十分鐘之獨立緊急供電設備,該緊急供電設備應在主電力系統失效時自動通電,並在該姿態儀上顯示使用緊急供電設備。
航空器之儀表或顯示器應裝置於駕駛員正視前方飛航時,易於觀察且指示讀數誤差達最小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