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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定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首次申請核定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二、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連動申請調整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之裝置業務計費項目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三、新增或依成本變動申請調整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之裝置業務計費項目者,每項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
事業應訂定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以下稱手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手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裝置業務計費項目及計算方式。
二、向用戶計費之報價表單格式。
三、裝置業務計費與成本調節表。
四、其他具體之執行方法。
事業應於公司網站首頁及營業處所適當之處,公告其裝置業務計費項目之材料、工資及其他費用金額。
事業之組織、業務及營運事項遇有變更,而有修正手冊之必要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手冊及提供各計費項目之相關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