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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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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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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第 12 條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就未列入第十條整建計畫之地區,如因潮浪災害重大認確有提前整建之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海堤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第 10 條
中央管理機關應洽商有關機關研訂海堤整建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