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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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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EN
第 12 條
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業務,或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廢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
EN
第 18 條
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無法繼續辦理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敍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辦理業務,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