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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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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要塞堡壘地帶法
EN
第 12 條
犯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