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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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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飛航管制員檢定證持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檢定證應於二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六條規定發現其飛航管制技能不符合規定,經重新檢定仍不符合規定者,應向民航局辦理註銷該檢定類別;其檢定證僅具單一檢定類別者,應向民航局辦理繳銷。
二、提供飛航管制服務時,發生航空器空中接近或低於最低隔離,經民航局認定不適任飛航管制工作者,應向民航局辦理繳銷。
三、連續六個月未從事飛航管制相關工作者,應向民航局辦理繳銷。連續六個月未從事檢定證上檢定類別相關工作者,應向民航局辦理註銷該檢定類別。
四、調離民航局及所屬機關者,應向民航局辦理繳銷。
經前項繳銷檢定證或註銷檢定類別者,應依民航局核准之訓練計畫實施適當訓練後,始得再次申請飛航管制員檢定證或檢定類別。
前項所需訓練費用(如附件四)應由受訓人員繳納之。但因公務人員人事法規核定致依第一項第三款繳銷檢定證者,不在此限。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 EN
領有檢定證之航空人員經檢查發現其技能不符合規定時,應再經民航局或其委託之機關團體重新檢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