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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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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經註銷者,其動物用藥品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 EN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限期改製動物用劣藥者,製造廠商應於改製七日前通知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派員監督改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